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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可高集团遭无证搜查 桂林执行人员被指违法

来源:广西可高集团 发布日期:2017-01-13

连日来,多个国内论坛出现了一个题为《实名举报桂林市中院执行局罗润民擅闯案外人公司无手续搜查违法行为》的帖子和截图。帖子从头到尾都在质疑一个中心问题:执行人罗润民无证对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可高公司)办公场所和财务室进行搜查,且未依法出示公务证,未向被搜查人提供《搜查证》,严重干扰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记者根据帖子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举报人梁沛农进行了核实,帖子反映情况属实。

图为罗润民无证搜查可高公司的监控截图。

伪造公司公章打赢官司

事情要追溯2011年股权合作方伪造公章借款,广西高院终审判决阳朔一尺水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尺水公司”)承担责任说起。一尺水公司是可高公司于2007年在桂林阳朔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1月30日,可高公司与自然人丁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后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约定可以将股份转让给丁磊,但丁磊未付清转让款之前,只能变更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磊,丁磊无权作出股东会决议,也无权使用一尺水公司公章。而丁磊在担任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伪造可高集团与一尺水公司公章,将公司拥有的酒店和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

2012年7月31日,丁磊以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名义向王杰借款7000万元,担保方是王杰担任股东与执行董事的广西汇荣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荣公司”),约定利率为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对汇荣公司也需要承担同样水平的担保金。即:该笔借款,一尺水公司共须向王杰和汇荣公司支付48%的利息。第二天,丁磊用一尺水公司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与汇荣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这样,汇荣公司担保事实上毫无风险,也起不到为借款提供担保作用。同时,借款协议上约定到款账户是红树林公司和丁磊的个人账户。

2012年8月29日,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再次向王杰借款3000万元。相比第一个借款协议,增加了既是收款人又是担保人的陈卫国。随后,丁磊将一尺水公司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5月6日,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王杰签订《还款计划协议》,丁磊承认收到1亿元借款。该协议上没有一尺水公司公章。以上所谓的“借款”,没有一分钱进入过一尺水公司账户,丁磊却将一尺水公司价值4.5亿元资产进行了抵押。

经过南宁市公安局鉴定,丁磊私刻可高集团、一尺水公司公章,伪造三份可高集团股东会决议,仿可高集团法定代表人梁沛农签字,而丁磊涉嫌伪造公章罪已被网上追逃。该案经过桂林中院和广西高院两级法院审判,判决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以及丁磊承担支付借款责任与承担担保费责任。而事实是:因为反抵押担保存在,所有负债责任需要一尺水公司承担。汇荣担保公司已向一尺水公司提出支付担保费的责任,并称如果不支付,将申请法院对一尺水公司酒店进行拍卖。

判决被指多个问题

据一尺水公司代理律师介绍,该案超标进行查封拍卖。根据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该案执行标的本金1亿元人民币及利息,而桂林中院拍卖标的为一尺水公司所有位于桂林阳朔县阳朔镇叠翠路19号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即酒店)。桂林中院委托评估结论,该处房地产价值为276049401元;根据一尺水公司早前委托评估结论,该处房地产实际市场价值达4.5亿元以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即便桂林中院按其委托评估结论拍卖,该处房地产价市场价值也在2.76亿元以上,大大超过该案执行标的,涉嫌违法。

调查发现,该案未依法集体讨论,法官个人作出查封裁定。2016年3月31日,对案外人李宛健、阳朔县长丰秀水假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1581万元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时,执行法官罗润民以手写填充式(2015)桂市法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进行查封。另据了解,桂林中院委托进行评估的广西金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和广西众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均未在广西司法厅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之列,两公司均无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据律师介绍,作为执行法院,并未将酒店承租人列为被执行人,也未裁定对承租人投资购买的酒店设施进行评估和拍卖,在此情况下,众益评估公司受托对案外人的酒店设施进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没有合法依据。而中院委托评估后,始终未通知作为被执行人的一尺水公司对评估对象即酒店房地产及酒店设施进行现场确认,以致一尺水公司无法确定被列为评估的对象与其实际拥有的房地产是否相一致,更无法确定作为案外人即承租人被评估酒店设施与其实际投资的酒店设施是否一致。

调查发现,早在2016年7月21日,中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便出具了评估报告,但中院直到2016年8月26日才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尺水公司送达评估报告,未依法告知一尺水公司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多少天内向桂林市中院提出异议,有剥夺一尺水公司作为当事人应有合法提出异议的权利之嫌。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9月26日,中院作出的(2015)桂市法执字11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执行申请人王杰已将其对一尺水公司债权全部转移给广西桂林誉泓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而该院也已裁定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该公司。这说明王杰从此对一尺水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债权。而桂林中院在同年10月8日作出的《拍卖公告》上却仍然以王杰作出该案申请执行人名义办理此案,涉嫌违法。

无证搜查案外人公司

1月6日上午9点30分,中院执行局罗润民一行9人闯入可高公司总部办公区。行政部负责人陆主管要求罗润民出示有关证件并询问缘由,罗润民拒绝提供,随后安排人员限制陆主管人身自由,不许其站立及接打电话,同时对陆主管大声呵斥,要以妨碍公务为由,将其带走拘留。随后,罗润民擅自闯入可高公司梁沛农总裁办公室进行搜查。在搜查过程中,又被公司员工制止并再次要求罗润民出示证件,罗润民再次拒绝提供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10时半左右,罗润民还强行删除员工手机照片和单位监控视频。

可高公司总裁梁沛农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罗润民在没有法院出具搜查证的情况下,翻查总裁办公室个人文件,明显涉嫌违法。另据《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这些规定,罗润民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梁沛农表示,作为案外人,我认为罗润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可高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希望广西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高度重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记者将继续关注。(王柯)